ba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时间:2022-05-0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 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创建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 生健康成长,为祖国建设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bat365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取得bat365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和校外(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考察 等校外活动) 发生违纪行为,均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党员或团员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纪律 处分外,学院党、团组织还将按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院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为原则,以促进学生进步和维护学院秩序为目标, 以违纪事实为依据,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形成处分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 参照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凡违反学院在非常时期所采 取的紧急措施和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加重处分。

第六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办法给予处分者,应由学生所在分院(部) 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 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七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和开除学籍五级。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 6个月;记过期限为 9月;留校察看期限为 12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但以延长一次为限;再次违纪的开除学籍。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一)对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二) 违纪两款以上,或在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者;

(三) 屡教不改的;

(四) 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的;

(五)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办法;

(六) 涉外活动违纪;

(七) 违纪群体的组织者;

(八) 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九)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主动劝阻他人违纪的;

(二) 违纪后主动承认或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的;

(三) 违纪后认识态度好,确有悔改行为表现的;

(四)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本办法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之前不得授 予各类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按以下规定 给予处分:

(一)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危害学院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外,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及迷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或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2)煽动闹事,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 扰乱学院的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3)在校园内张贴、书写、投递、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 线、方针及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及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二) 严禁打麻将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 相赌博,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攀折花木、损坏校园设施,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院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 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 上学期间禁止学生饮酒。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哄闹,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 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 非法出版、制作、销售、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 将学生公寓的床位或其它公共财物转借、转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 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 处分;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达 3次以上,视其情节,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校园内禁止饲养宠物,学生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 违反学院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处分; 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有关学生平安保险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按照《bat365在线平台学 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学时数者:

1)满 12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超过 12 学时,不满 50 学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0 学时,严重警告处分; 30 学时,记过处分; 40 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3)满 50 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迟到、早退和旷课的折算标准和方法参照学院《学生考勤细则》

(二)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外,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 对于打架的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对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方式 挑逗,用多种方式触及他人)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 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后果及影响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动手打人者,致他人轻微伤及以上(经公安司法部门 鉴定为轻微伤,以下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势态恶化,并产生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打架且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打架过程中,持一般物件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持刀械威胁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械伤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结伙打架斗殴的主要成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分。

(二) 非法毁弃、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谩骂、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因学习成绩评定、转分院(部)、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偷盗、抢夺、诈骗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者,除 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 盗窃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加重处分。对有两次及以上偷盗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为作案者放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 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 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除承担经济赔偿或罚款外,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 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 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 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或窝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贪污、挪用公款、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 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 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商业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张贴未经批准的商业广告,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在自助服务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

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 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以下规定给予

处分:

(一) 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 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在同学交往过程中,举止不文明,有损学生形象, 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 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外,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 在教学楼、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下使用明火,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或在校园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训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 处分;

(五)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未经允许 进入学院校园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给予警告处分;攻击校园网站,非法撰改、删除学院的网络信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窃取、泄漏他人秘密,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阻碍学院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 阻挠管理部门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 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部门 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等级的分层次管理和报批 程序。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实,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分院(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跨分院(部 校区)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相关分院(部 校区)协助处理。涉及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学院保卫处负责提供书面材料或结案结果,并交由学生处备案,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学生作出处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 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违纪处分决定下达后,由学生所在分院(部) 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及善后工作;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院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院处 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依据事实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并按《ba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理。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和程序。

(一)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经考察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时间: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6 个月以后,记过处分 9 个月以后,留校察看 12 个月以后。毕业生解除处分时限不超过毕业时间。

(二) 解除处分的条件: 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表现良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校园劳动、志愿服务等。

(三) 解除处分的程序: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距处分到期 1 个月内,向所在分院(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bat365在线平台解除处分申请表》;辅导员组织班团干部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分院(部) 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经公示后,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四) 解除处分决定,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9 1日起施行,原 2016 8月版的《ba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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