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章程

作者: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2-11-17 点击数:


序  言

bat365在线平台(以下简称学校)是2003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成都市新华职业中学校和成都市旅游职业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2006年成都房地产中等专业学校并入。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级院校、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和四川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四川省优质高等职业学校。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学校2019年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学校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坚定职业教育定位、属性和特色,秉承“成都服务、服务成都”的办学宗旨,按照“校地融合、人才强校、质量至上、特色发展”发展思路,对接成都现代产业体系,在服务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的进程中,努力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创业特色鲜明的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高职学校。

bat365在线平台全体师生员工均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共同推进改革和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bat365在线平台(简称成都职业学院),英文名称:Chengdu Polytechnic

第三条  学校现有高新校区、花源校区、青羊校区和锦江校区。高新校区(注册地)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83号,花源校区地址:成都市新津区花源大道310号,青羊校区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56号,锦江校区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58号。

第四条  学校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学校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高水平高职学校现代治理体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单位为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九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12226万元。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奋斗精神,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职能,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培养现代服务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开展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试点。

第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15000人,并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立足现代服务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设置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医药卫生、旅游、能源动力与材料、教育与体育、土木建筑、文化艺术、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服务等专业。根据地方经济社会需求,突出应用与创新,依法自主设置、动态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实施高等职业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成人教育、国际交流、留学生培养等多种形式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深化中职、高职、本科教育衔接贯通培养,参与区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搭建校企合作科技服务创新平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培训鉴定等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校地融合、校企共生、协同育人”办学理念;深化园区化办学、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等办学形式。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bat365在线平台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并设置工作机构和下属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成都市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bat365在线平台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书记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行使其领导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bat365在线平台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二级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群众团体组织的领导。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条  加强对党建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机构

第一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纪委副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要个别酝酿和充分沟通。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等方面代表组成的理事会。理事会是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上级编制部门的规定设立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代表学校履行相关方面管理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重大事项实行部(处)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bat365在线平台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本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二级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通过民主推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学生会召集。重大事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二级学院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的党政主要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聘任。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主要任务是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服务、社会服务与培训、文化传承、国际交流与合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教学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其工作任务是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服务、社会服务与培训、文化传承、国际交流与合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实行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学术生态,促进学术自律。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民主推荐候选人,校长也可根据专业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提名候选人。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职工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的决议需经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第六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履行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外专家组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和推荐组织,研究决定评审、推荐评审等重大事宜。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主要开展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选用委员会。教材建设选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校教材的建设、选用、审核工作。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教材建设选用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执行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构建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实行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七十条  专业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学校以专业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制定专业群建设规划,促进专业交叉、融合、创新,构建以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专业为重点的专业集群。

第七十二条  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技术创新是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的重要支撑。学校技术技能积累紧紧围绕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结合学校实际,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产业园区、行业企业深度合作,建设兼具科技攻关、智库咨询、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功能,体现学校特色的产教融合平台,服务区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与行业领先企业深度合作,建设兼具产品研发、工艺开发、技术推广、大师培育功能的技术技能平台,提高专业群集聚度和配套供给服务能力,服务国家和区域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加强技术技能积累,不断提高创新成果与核心技术产业化。

第七十七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积极开拓与国(境)外办学机构的合作交流,开展师资培训培养、学生交流等活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进专创融合,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搭建开放式创新创业教育平台,打造“双创”升级版,为区域创新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撑。学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七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政策,积极推进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创新,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八十条  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状况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十)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三)承担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育教学、科技创新服务、技能培训业务、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

(四)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资源。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学历教育、培训任务等本职岗位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保护学生权益,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八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充分听取其本人、其他教职工以及学生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六条  学校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专职辅导员实行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兼任教学和科研工作,达到任职条件者,可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按其所属系列的任职条件,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十八条  学校关注教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其个人成长、能力提升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保障。按照规定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学校发展水平和学校财政状况,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推进“在职教师进企业、企业教师进课堂”的“双进”工作,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建立专兼结合、动态适应、结构合理、双师素质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师资队伍。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十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畅通保护、救济渠道,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接收教师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十三条  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反映;相关部门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九十四条  教师认为有关部门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bat365在线平台教师申诉办法》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九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教育培养培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合理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依据相应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等,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荣誉称号或获得其他奖励。

(五)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休学创业。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自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情怀,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素养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勤于实践,掌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恪守学术规范,达到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施设备等公共财产,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为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必要场所。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一百条  学校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配备与专业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与学员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畅通保护、救济渠道,依法维护学生与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认为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ba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零四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可以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实行学分制。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对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入学,并经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注册。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本校相关制度进行学籍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如不符合毕业条件,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发展资金,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学校捐助办学经费,设立各类发展基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机制。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厉行勤俭节约,加强绩效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接受审计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工作人员。财务人员的工作规范应符合国家要求。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必要时开展离任审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部门行政负责人离任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学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发展保障服务水平。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及与其他组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校友会是学校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各个发展阶段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校友会作为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校友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努力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支持。校友应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相应形式的奖励。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一百二十五条  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加强和改进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对学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公开事关本校改革发展、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校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媒体、会议、教师代表大会、文件、公示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由党政办公室、工会、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检查校务公开工作,受理相关举报、投诉问题,并予以调查处理。学校将校务公开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校训为“德行天下,技走人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  bat365在线平台校徽徽志为赭红色圆形图案,外环为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内核为图书馆和钟楼图像结合组成的简洁平面图案。徽章为印有学校中英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为白底红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旗面由学校徽志、学校中英文名称构成。 

  

bat365在线平台校旗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bat365在线平台校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425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校网址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更名、合并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学校党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核准生效后向校内外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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